清償借款111年度岡補字第33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332號
原 告 李宜粧
上列原告與被告SILVA EMELY SULGA(恩蜜俐)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111年度岡補字第332號
原 告 李宜粧
上列原告與被告SILVA EMELY SULGA(恩蜜俐)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