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岡補字第38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3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于凡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1年度岡補字第3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于凡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