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岡補字第4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42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翊凱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