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岡小字第27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27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林良一
被 告 潘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11年度桃小字第2752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參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