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岡小字第3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3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楊逸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
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
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捌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