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岡小字第4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429號
原 告 宋和春
被 告 蘇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12年度南小字第762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年前前往原告住處,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元,原告應允,並由原告之子宋文欽交付予被
告,惟被告迄今仍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向原告借過錢,請原告提出證據等語,資
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
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意思表示
相互一致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借款,迄
未清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揆諸前開說明,自
應由原告先就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負舉證之責。然原告
就此表明並無證據可供提出(見本院卷第24頁),當難認兩造
間存有消費借貸關係。至原告雖聲請進行測謊,惟測謊鑑定
受測之對象為人,其生理、心理及情緒等狀態在不同時間即
不可能完全相同,此與指紋比對、毒品鑑驗等科學鑑識技術
,可藉由一再檢驗均獲得相同結果之所謂「再現性」,而在
審判上得其確信之情形有異,縱測謊鑑定結果對原告有利,
亦無從資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本院爰認無調查之必要,併
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證明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契約,其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其聲明所載,要屬無據
,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2年度岡小字第429號
原 告 宋和春
被 告 蘇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12年度南小字第762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年前前往原告住處,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元,原告應允,並由原告之子宋文欽交付予被
告,惟被告迄今仍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向原告借過錢,請原告提出證據等語,資
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
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意思表示
相互一致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借款,迄
未清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揆諸前開說明,自
應由原告先就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負舉證之責。然原告
就此表明並無證據可供提出(見本院卷第24頁),當難認兩造
間存有消費借貸關係。至原告雖聲請進行測謊,惟測謊鑑定
受測之對象為人,其生理、心理及情緒等狀態在不同時間即
不可能完全相同,此與指紋比對、毒品鑑驗等科學鑑識技術
,可藉由一再檢驗均獲得相同結果之所謂「再現性」,而在
審判上得其確信之情形有異,縱測謊鑑定結果對原告有利,
亦無從資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本院爰認無調查之必要,併
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證明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契約,其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其聲明所載,要屬無據
,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