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岡簡字第3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52號
原 告 王素惠
被 告 凌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
以112年度岡補字第19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2,7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
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2年度岡簡字第352號
原 告 王素惠
被 告 凌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
以112年度岡補字第19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2,7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
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