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岡補字第1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江育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雖未載明訴之聲明內容,然
依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所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
( 下同)229,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
項(並請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一)請補正訴之聲明之內容(即請求被告給付金額若干元部分)。
(二)請說明訴之聲明勾選被告應「連帶給付」,真意為何?若被
告有數人,請一併載明被告姓名、可受送達處所(地址)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2年度岡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江育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雖未載明訴之聲明內容,然
依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所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
( 下同)229,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
項(並請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一)請補正訴之聲明之內容(即請求被告給付金額若干元部分)。
(二)請說明訴之聲明勾選被告應「連帶給付」,真意為何?若被
告有數人,請一併載明被告姓名、可受送達處所(地址)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