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2年度岡補字第3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359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楷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