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岡司補字第1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笠策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淑娟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2,000,000元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淑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笠策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淑娟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2,000,000元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淑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