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岡小字第2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28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賴泓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債務,惟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
投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