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岡簡字第18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景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8日113年度岡簡字第182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共為新臺幣(下
同)321,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