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113年度岡補字第2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蔡宗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經群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
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說明兩造間就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000弄0號房屋有無簽立買賣契約
。若有,則應併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