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岡補字第2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88號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 (查力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德科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113年度岡補字第288號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 (查力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德科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