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聲字第27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金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99號、111年度執字第103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蕭金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蕭金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
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