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附帶民訴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邱士英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彭鈞律師
被 告 黃李依宸

黃建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李依宸、被告黃建豪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
邱士英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