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陳美嘉
被 告 黄亞恩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金簡字第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美嘉就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35號被告黄亞恩
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