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113年度撤緩字第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88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順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順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8月23日以111年度原易字第88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
緩刑2年,並應依該判決附件二調解筆錄所示金額、期限及
方式支付告訴人甲OO損害賠償,於111年9月29日確定在案。
茲因受刑人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傳喚未
到,並未按期給付告訴人損害賠償,足認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
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向告訴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
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
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緩刑制度之目的在鼓勵惡性較輕微之犯罪行
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善,復歸社會正
途;又緩刑宣告得以附條件方式為之,亦係基於個別預防與
分配正義,俾確保犯罪行為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
損害為目的,然犯罪行為人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
認其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故
而設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所謂「情節重大」之要件,當從
受刑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
間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
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考量
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告訴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原則綜
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資以決定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原易字第88號判決判
處拘役40日,緩刑2年,並應依該判決附件二調解筆錄所示
金額、期限及方式支付告訴人損害賠償(即受刑人應給付告
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共分20期給付,自111年9月1日
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5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
入告訴人指定之帳戶),於111年9月29日確定在案等情,有
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嗣受刑人經花蓮地檢署傳喚其應於113年4月19日(即上開調解
筆錄之分期給付最末一期履行期滿前)到署說明履行情況,
惟受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詢問告訴人後始知受
刑人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3年4月19日止僅給付2期賠償款項
(即1萬元),其餘款項均未按期給付,檢察官乃向本院聲請
撤銷上開緩刑宣告,上情均經本院核閱花蓮地檢署111年度
執緩字第251號卷宗無誤。而受刑人經本院合法傳喚,其於1
13年6月26日、同年7月31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同年7月1
日、同月31日經本院書記官撥打電話詢問後,受刑人表示其
月收入2、3萬元,預計每個月償還5千元,自7月底開始還款
,目前僅償還告訴人1萬5千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7、45頁),
則受刑人有違反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緩刑負擔
之情事,已甚顯然。依受刑人所自承之已償還金額1萬5千元
,僅為應支付金額10萬元之15%,又依其承諾之自113年7月
後按月還款5千元之支付方式,則需1年5月始能將餘款8萬5
千元支付完畢,已逾緩刑期間甚多,顯然無於緩刑期間履行
完畢之可能,況以受刑人前開未依確定判決履行支付之信用
紀錄觀之,亦無從期待受刑人日後確能補足並依約履行,又
以告訴人之立場,其若無法依緩刑條件受清償,而受刑人仍
得受緩刑之利益,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等情,
因認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無故不履行該判決依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負擔,足認其違反情節重大,且亦無從
再預期受刑人猶能恪遵相關法令規定,顯見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