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08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 告 黃仁義
徐暐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大
樓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業已於本院指定之期限前,提出鑑定之申請,本院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民國112年6月23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
送對造。
 ㈠對被告112年5月31日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所主張之鑑定單位
表示意見。
 ㈡就原告所主張「鋼構平台毀損」的部分,依卷內照片,本件
「鋼構平台」似僅部分毀損,何以原告以該工程「全部」之
興建費用為折舊計算基礎?另依現況,該「鋼構平台」似已
修復完畢,則其修復的範圍及其費用各為何(請將拆除清運
費、鋼構廢品回收變價所得另外列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