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0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趙麗香
相 對 人 康有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6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5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10年9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均無約定,依法登記
在案。
三、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詎未依約清償債務,尚欠本金53,6
98,461元,並經聲請人取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司執壬字1
3128號債權憑證二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ㄧ件、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二件、債權憑證影本二紙、本票影
本四紙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10月1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
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7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 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瑞穗鄉 瑞穗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855.0 6分之3 康有銘(6分之3) 002 花蓮縣 瑞穗鄉 瑞穗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4327.0 6分之3 康有銘(6分之3)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110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趙麗香
相 對 人 康有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6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5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10年9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均無約定,依法登記
在案。
三、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詎未依約清償債務,尚欠本金53,6
98,461元,並經聲請人取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司執壬字1
3128號債權憑證二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ㄧ件、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二件、債權憑證影本二紙、本票影
本四紙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10月1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
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7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 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瑞穗鄉 瑞穗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855.0 6分之3 康有銘(6分之3) 002 花蓮縣 瑞穗鄉 瑞穗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4327.0 6分之3 康有銘(6分之3)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