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0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林蔣碧蓮
相 對 人 蔡海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17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
10年2月9日金錢借貸所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期民國110年5月
10日,遲延利息年利率20%,違約金每逾一日新臺幣每百元
每日一角,均經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0年2月9日簽立本票及借據,向聲請人借款100
,000元,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
本票原本一件、借據原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原本一件、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影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8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 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秀林鄉 德姆南段 0000-0000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15065.92 全部 蔡海清(全部)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110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林蔣碧蓮
相 對 人 蔡海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17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
10年2月9日金錢借貸所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期民國110年5月
10日,遲延利息年利率20%,違約金每逾一日新臺幣每百元
每日一角,均經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0年2月9日簽立本票及借據,向聲請人借款100
,000元,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
本票原本一件、借據原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原本一件、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影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8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 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秀林鄉 德姆南段 0000-0000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15065.92 全部 蔡海清(全部)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