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補字第30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許硯琇
被 告 吳育豐
陳若榆
楊鵬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及其遲延利息(未載利率),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
標的價額以上開金額計算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對造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