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尹國正
相 對 人 陳宥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9日,簽立借據
及本票各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800,000元之普通抵
押權,擔保上開債務,債務清償期為民國111年5月11日,經
登記在案。又清償期已屆至,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影本、借據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瑞穗鄉 興北段 693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9,142.27 3分之1 陳宥晨(3分之1) 002 花蓮縣 瑞穗鄉 興北段 694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514.32 3分之1 陳宥晨(3分之1) 003 花蓮縣 瑞穗鄉 興北段 702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897.01 3分之1 陳宥晨(3分之1) 004 花蓮縣 瑞穗鄉 興北段 1320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5,183.61 3分之1 陳宥晨(3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尹國正
相 對 人 陳宥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9日,簽立借據
及本票各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800,000元之普通抵
押權,擔保上開債務,債務清償期為民國111年5月11日,經
登記在案。又清償期已屆至,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影本、借據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瑞穗鄉 興北段 693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9,142.27 3分之1 陳宥晨(3分之1) 002 花蓮縣 瑞穗鄉 興北段 694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514.32 3分之1 陳宥晨(3分之1) 003 花蓮縣 瑞穗鄉 興北段 702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897.01 3分之1 陳宥晨(3分之1) 004 花蓮縣 瑞穗鄉 興北段 1320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5,183.61 3分之1 陳宥晨(3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