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1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綦振國
相 對 人 蔡宜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6日,簽立本票
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並以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65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
保上開債務,債務清償期為民國111年9月5日,經登記在案
。又清償期已屆至,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本票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8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福興段 1084-7 空白 空白 103 1分之1 蔡宜均(1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83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附屬建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花蓮縣吉安鄉福興段1604 花蓮縣○○鄉○○○街00號 福興段 1084-7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62.24 二層62.24 三層62.24 屋頂突出物18.24 204.96 陽台 16.8 平方公尺 全部 蔡宜均(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111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綦振國
相 對 人 蔡宜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6日,簽立本票
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並以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65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
保上開債務,債務清償期為民國111年9月5日,經登記在案
。又清償期已屆至,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本票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8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福興段 1084-7 空白 空白 103 1分之1 蔡宜均(1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83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附屬建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花蓮縣吉安鄉福興段1604 花蓮縣○○鄉○○○街00號 福興段 1084-7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62.24 二層62.24 三層62.24 屋頂突出物18.24 204.96 陽台 16.8 平方公尺 全部 蔡宜均(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