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1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邱世民
相 對 人 黃琮証即張寶文之繼承人
黃郁惠即張寶文之繼承人
黃政傑即張寶文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黃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寶文於民國(下同)107年6
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為107年6月19日訂立金錢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
清償期民國108年6月18日,經登記在案。
三、又被繼承人張寶文於107年6月25日簽立本票一紙,向聲請人
借款4,0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
日108年6月24日,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
,共尚欠4,000,000元及違約金,又被繼承人張寶文業已於1
10年1月31日死亡,聲請人遂以其繼承人為相對人,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二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一件、繼承系統
表一件、戶籍謄本十二件、拋棄繼承查詢文件等為證,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87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鳳林鎮 鳳明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2,699.0 6分之1 黃琮証即張寶文之繼承人、黃郁惠即張寶文之繼承人、黃政傑即張寶文之繼承人 (6分之1) 002 花蓮縣 鳳林鎮 鳳明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94.00 6分之1 黃琮証即張寶文之繼承人、黃郁惠即張寶文之繼承人、黃政傑即張寶文之繼承人 (6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8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花蓮縣○○鎮○○路00號 鳳明段0000-0000地號 製材工廠、鋼筋混凝土造、1層 一層339.09 339.09 平方公尺 6分之1 黃琮証即張寶文之繼承人、黃郁惠即張寶文之繼承人、黃政傑即張寶文之繼承人(6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111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邱世民
相 對 人 黃琮証即張寶文之繼承人
黃郁惠即張寶文之繼承人
黃政傑即張寶文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黃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寶文於民國(下同)107年6
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為107年6月19日訂立金錢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
清償期民國108年6月18日,經登記在案。
三、又被繼承人張寶文於107年6月25日簽立本票一紙,向聲請人
借款4,0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
日108年6月24日,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
,共尚欠4,000,000元及違約金,又被繼承人張寶文業已於1
10年1月31日死亡,聲請人遂以其繼承人為相對人,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二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一件、繼承系統
表一件、戶籍謄本十二件、拋棄繼承查詢文件等為證,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87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鳳林鎮 鳳明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2,699.0 6分之1 黃琮証即張寶文之繼承人、黃郁惠即張寶文之繼承人、黃政傑即張寶文之繼承人 (6分之1) 002 花蓮縣 鳳林鎮 鳳明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94.00 6分之1 黃琮証即張寶文之繼承人、黃郁惠即張寶文之繼承人、黃政傑即張寶文之繼承人 (6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8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花蓮縣○○鎮○○路00號 鳳明段0000-0000地號 製材工廠、鋼筋混凝土造、1層 一層339.09 339.09 平方公尺 6分之1 黃琮証即張寶文之繼承人、黃郁惠即張寶文之繼承人、黃政傑即張寶文之繼承人(6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