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何美欣即大昇五金行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簡雯珺律師
被 告 邱裔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
本件於本院刑事庭112年度易字第178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判
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因涉犯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經臺灣花蓮地方
檢察署以111年度調偵續一字第1號案件起訴,現由本院刑事
庭以112年度易字第178號案件審理中。然被告是否對於失火
之災害有過失而確負有刑事責任,本院認純由起訴書所載證
據無從判斷,是被告是否遭本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有影響
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其民事責
任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