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林予瑄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768元,及自
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暨1,500元之滯納金以及6,476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8,29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1,8
00元之滯納金以及3,829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