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9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張陳兆明即感覺自由設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55,484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697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24,384元 張陳兆明即感覺自由設計 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61%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231,100元 張陳兆明即感覺自由設計 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61%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24,384元 張陳兆明即感覺自由設計 自民國111年11月27日起 至民國112年5月26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2 新臺幣 231,100元 張陳兆明即感覺自由設計 自民國111年11月27日 至民國112年5月26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民國112年5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112年度司促字第26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張陳兆明即感覺自由設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55,484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697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24,384元 張陳兆明即感覺自由設計 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61%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231,100元 張陳兆明即感覺自由設計 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61%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24,384元 張陳兆明即感覺自由設計 自民國111年11月27日起 至民國112年5月26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2 新臺幣 231,100元 張陳兆明即感覺自由設計 自民國111年11月27日 至民國112年5月26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民國112年5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