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8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8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關宇宏
債 務 人 張陳兆明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277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3,57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
息,暨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一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277元 張陳兆明 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按年息2.09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20,277元 張陳兆明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2日止 按年息2.220%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20,277元 張陳兆明 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345%計收利息
附表二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3,577元 張陳兆明 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按年息2.09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63,577元 張陳兆明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2日止 按年息2.220%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63,577元 張陳兆明 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34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112年度司促字第278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關宇宏
債 務 人 張陳兆明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277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3,57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
息,暨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一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277元 張陳兆明 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按年息2.09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20,277元 張陳兆明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2日止 按年息2.220%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20,277元 張陳兆明 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345%計收利息
附表二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3,577元 張陳兆明 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按年息2.09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63,577元 張陳兆明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2日止 按年息2.220%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63,577元 張陳兆明 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34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