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0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0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楊巧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2,982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362元 楊巧強 自民國112年7月5日起 至民國112年8月4日止 按年息1.84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214%計算,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18,567元 楊巧強 自民國112年7月20日起 至民國112年8月19日止 按年息10.27%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2.324%計算,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10.27%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74,053元 楊巧強 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8月10日止 按年息12.78%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5%計算,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12.78%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