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17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唐詩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86,301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59,118元 唐詩凱 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8%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27,183元 唐詩凱 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3%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59,118元 唐詩凱 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68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36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 127,183元 唐詩凱 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13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26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