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鄭凱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88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2,163元 鄭凱熙 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8%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2,611元 鄭凱熙 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73%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14,644元 鄭凱熙 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73%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