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2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劉遊燕
債 務 人 徐湘嵐即徐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366元,及其中1
06,496元自民國101年11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