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馮金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19,533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682元 馮金榮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490,705元 馮金榮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6%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26,958元 馮金榮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6%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 414,422元 馮金榮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6%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