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74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41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祥暉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蘇廷軒 住花蓮縣○○鄉○○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立帳郵局,以
執行其薪資、存款債權。惟查,債務人於玉里新興郵局存款
餘額不足新臺幣1,000元,其於第三人囿昇企業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所在地在桃園市蘆竹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112年度司執字第1741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祥暉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蘇廷軒 住花蓮縣○○鄉○○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立帳郵局,以
執行其薪資、存款債權。惟查,債務人於玉里新興郵局存款
餘額不足新臺幣1,000元,其於第三人囿昇企業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所在地在桃園市蘆竹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