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756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56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2、12、1
            3、14、15、16樓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麗蓉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送達代收人 張薇薇  
           住同上
債 務 人 邱婕瑜  住花蓮縣○○鄉○○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立帳郵局,經
查,債務人已退保,立帳郵局位於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