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電子債證)112年度司執字第1787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8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6樓
債 務 人 邱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
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惟依查詢結果,債
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東縣,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112年度司執字第178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6樓
債 務 人 邱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
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惟依查詢結果,債
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東縣,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