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790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90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偉譽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盧曉芬  住花蓮縣○里鎮○○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以茲執行
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查詢結果,查有債務人之郵局開戶於
「板橋三民路郵局」,此有查郵資料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
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