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822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22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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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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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徐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茲執行債務
人之財產。經本院查詢結果,查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錦
有企業有限公司」,此有勞保資料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
,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