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112年度司執字第1904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04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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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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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聖傑等3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金嚴興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
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故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
則即非合法,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係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聲請強制執行,惟其中債
務人金嚴興於107年1月16日即已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
戶籍資料在卷足稽。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
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
,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參照前開規定,其對債務人金嚴興之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