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2107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1079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修齊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高慶華  住臺東縣○○鄉○○村○○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存款帳戶資料以供強
制執行,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臺東縣,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之戶籍資料在卷足參,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由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