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2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劉旺坤
相 對 人 蕭怡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簽立本
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並以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
上開債務,債務清償期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利息(率)、
延遲利息(率)均無約定,違約金按年利率20%計算,經登記
在案。又清償期已屆至,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本票原本等為
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2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 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新城鄉 天佑段 0000-0000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65.29 1分之1 蕭怡和(1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26號 編號 建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計 附屬建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花蓮縣新城鄉天佑段00000-000 花蓮縣○○鄉○○○街0號 天佑段0000-0000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33.88 二層33.88 67.76 全部 蕭怡和(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