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簡月卿
相 對 人 蔡瑞卿
江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相對人蔡瑞卿及江素美(下稱
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19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對聲請
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普通
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5年9月13日訂立金錢消費
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期無,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均無約定,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13日向
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上開債務經催告清償期已屆至,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
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支票影本4
紙、本票影本14紙、承諾書影本一紙、協議證明書影本一紙
、收款證明影本及通訊軟體LINE催告還款列印等件為證。
三、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者,
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
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一)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
(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三)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而未清償。司法院頒定之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
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定有明文,因普通抵押權之設定原
則上需先有債權存在,普通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
物時,並無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之必要。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
抵押權釋明文件,其中本票影本14紙及支票影本4紙等之部
分,票面金額及發票日等似與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不符,
無從認定該債權是否即為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然聲請
人之聲請既已符法律之規定,無不許之理,是聲請人主張債
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慶豐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309 10000分之485 蔡瑞卿 (10000分之485) 002 花蓮縣 吉安鄉 慶豐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63 1分之1 蔡瑞卿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附屬建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花蓮縣吉安鄉慶豐段00000-000 花蓮縣○○鄉○○○街000巷0號 慶豐段 0000-0000號 停車位、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41.27 二層41.27 三層41.27 四層17.47 141.28 陽台 等4項 11.18 平方公尺 全部 江素美 (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簡月卿
相 對 人 蔡瑞卿
江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相對人蔡瑞卿及江素美(下稱
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19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對聲請
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普通
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5年9月13日訂立金錢消費
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期無,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均無約定,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13日向
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上開債務經催告清償期已屆至,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
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支票影本4
紙、本票影本14紙、承諾書影本一紙、協議證明書影本一紙
、收款證明影本及通訊軟體LINE催告還款列印等件為證。
三、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者,
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
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一)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
(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三)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而未清償。司法院頒定之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
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定有明文,因普通抵押權之設定原
則上需先有債權存在,普通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
物時,並無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之必要。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
抵押權釋明文件,其中本票影本14紙及支票影本4紙等之部
分,票面金額及發票日等似與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不符,
無從認定該債權是否即為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然聲請
人之聲請既已符法律之規定,無不許之理,是聲請人主張債
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慶豐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309 10000分之485 蔡瑞卿 (10000分之485) 002 花蓮縣 吉安鄉 慶豐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63 1分之1 蔡瑞卿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附屬建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花蓮縣吉安鄉慶豐段00000-000 花蓮縣○○鄉○○○街000巷0號 慶豐段 0000-0000號 停車位、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41.27 二層41.27 三層41.27 四層17.47 141.28 陽台 等4項 11.18 平方公尺 全部 江素美 (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