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11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王吳桂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顗諾即王勝驊之繼承人等人間之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經
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
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666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093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112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王吳桂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顗諾即王勝驊之繼承人等人間之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經
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
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666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093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