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補字第11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顏蕙菁
被 告 劉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98,385元,本件因財
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該金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