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3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號
原 告 柯秉成
被 告 許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6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500,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定植於有機田之有機蛋蕉,預計自112
年5月起可陸續收成,詎於111年12月5日遭被告飼養之牛群
約60隻啃食破壞,共損失蛋蕉450株(下稱系爭蛋蕉株)。
伊受損之蛋蕉主要供應OO超市農家直採專區,販售方式每袋
380克新臺幣(下同)78元,換算每公斤為205元。系爭蛋蕉
株每株可收成10公斤,一年一收,販售良率96%,OO超市上
架管理費為售價13.5%。被告牛群啃食破壞系爭蛋蕉株,致
伊於112年整年度無法收成而受有損害,爰請求賠償遭毀損
之系爭蛋蕉株價值766,044元(計算式:205元450株10公
斤96%86.5%扣除上架費=766,044)。
 ㈡系爭蛋蕉株係以有機方式栽培,栽培方式會兼顧生態平衡與
受保護物種的棲地營造,不能以一般慣行之種植農法看待,
每株雖然每年只有一收但會輪流收成,因為生長速度不一,
所以外觀高低不齊,被告僅以Google街景圖單日照片推測生
長需15-17個月的作物,並不合理;又蕉苗遭受牛隻咬傷後
,蕉苗會因感染變成病株,無法再生長及採收;另被告以Go
ogle 2022年8月街景圖認定現場形同廢墟,然事實上近年來
7、8月二大月是屬於花蓮乾旱期,溫度偏高,尤其8月份僅
有2天降雨,不適合將雜草去除,因雜草有保濕土地之功能

 ㈢伊自2021年7月開始鋪貨,8、9兩月份帳務金額都在2萬元以
上,且蛋蕉種植面積僅占總面積三分之一,約0.3公頃,後
續10月份因圓規風災導致供貨中斷,才在2022年1月17日重
新定植,且除了OO超市,仍有多數宅配客戶,足證伊之損害
等語。
 ㈣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766,0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由航空測量所最近所照空照圖比對Google街景圖(2022年8月
拍攝,即未受損前),與原告所稱系爭蛋蕉株遭牛群全數破
壞等語,有相當出入,可證明原告所種植之蛋蕉,經過8個
月之現況,與雜草同高。伊之牛隻因見雜草叢生,而去取食
自屬不對,但原告對其主張之收成有諸多不合理要求,且與
事實不合。
 ㈡原告主張所種蛋蕉450株,係於111年1月17日定植,原告自認
「一年一收」則應於112年1月份採收,然原告主張預計於11
2年5月起採收,其所述已有不一,且由Google街景圖可證系
爭蛋蕉株根本不可能自112年5月起陸續採收;原告所種蛋蕉
土地為OO鄉志新段2*、1**、1**-*地號,面積: 15,667平方
公尺,原告報案受損土地有2筆為OO鄉志新段2*、1**地號2
筆,面積:10,460平方公尺,只有3分之2面積,原告如何證
明所種全部蛋蕉被牛吃光,不無可議,且不符比例原則;又
系爭蛋蕉株450株不可能全數收成,且有天災會受到損害,
原告請求金額違反比例原則,且依原告主張,應於112年1月
收成,但並未如期收成,可見原告之蛋蕉品質不良;原告報
案之現場照片可證原告之蛋蕉田形同荒廢,無法生產,與原
告起訴狀所附年收入,係產自原告3分之1土地所種蛋蕉所生
產,不能相比;原告自證其所種植之蛋蕉年收入只有約10萬
元,伊承認所養牛隻有到原告香蕉園吃雜草不損致香蕉受損
情形,原告所種蛋蕉受損不超過50株,未達原告所述情況。
依比例原則,伊願意以2萬元作為賠償原告;若是同一時期
種植且無乾旱的話,應該一般高,但由現在的照片觀之,每
株有高低不同,有的是30公分,最高甚至2公尺高,這是因
為2022年有很長的乾旱,可能它的生長會受到阻礙,所以高
低差甚大。伊主張原告未能舉證受有450株之損害及原告的
種植技術不佳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系爭蛋蕉株於111年12月5日遭被告飼養之牛群約60
隻啃食破壞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被告確有未盡看管
圈養牛隻之責,而過失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之侵權行為。原
告主張受有450株蛋蕉株之損害,請求被告賠償766,044元及
利息,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
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
不能證明損害之數額時,法院應斟酌損害之原因及其他一切
情事,作自由心證定其數額,不得以其數額未能證明,即駁
回其請求(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972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原告就其所受損害,雖提出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綠色保育
產證書、匯款憑條、蛋蕉上架陳列銷售照片、OO農家直採農
友作業網之帳務資料查詢頁面列印等件為證(卷19至43、95
頁),觀諸上開帳務資料之記載,在本件糾紛發生前,原告
每月均有供貨給OO超市,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主張其
以有機方式栽培並輪流收成等節,自堪採憑,被告空言泛稱
原告種植技術不佳云云(卷112頁),尚無足採;又經本院
當庭勘驗原證13光碟片隔日1及隔日2之錄影檔案,可知現場
蛋蕉植株排列整齊,但蕉葉大部分滅失(本院卷111頁),
然上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原告受有450株蛋蕉株之損害,此
復為被告所爭執(卷112頁),原告亦自陳定植數量不到500
株全被吃掉等語(卷111頁),即原告就遭牛群啃咬之蛋蕉
株數目亦未能確定,應認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
數額,而被告就原告主張遭牛群啃食後之植株無法再採收乙
節並無意見(卷110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
本院即應審酌一切情況,兼衡被告對原告所主張之損害計算
式並無意見等情(卷111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本院
綜合審酌原告提出之一切證據、每株蛋蕉可收成公斤數、蛋
蕉生長期間或收成時的氣候、成長期間的灌溉水充足、病蟲
害、採收技巧、維護,及影響當年度蛋蕉的市場價格、能否
全數售罄等種種因素,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尚屬合
理,應有理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 條分別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請求權,係
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已於
112年2月20日合法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存卷足憑,揆諸前
開規定,原告得請求自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承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於法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
附麗,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
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