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0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4號
債 權 人 趙文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凡萱即花蓮原木傢俱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吳凡萱即花蓮原木傢俱未依本院核發
之花院胤113司執助禮字第202號扣押、移轉命令(下稱系爭
扣押、移轉命令),將扣押薪資交付債權人收取,為此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扣押、移轉命令係執行案外
人陳建維對吳凡萱即花蓮原木傢俱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查,本件債務人吳凡萱即花蓮原木傢俱公司已對本院
花院胤113司執助禮202字第1134004534號執行命令提出聲明
異議,有該件「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影
本乙紙在卷可參,上開支付命令已失去效力,是以聲請人主
張已對債務人取得債權乙節未能釋明。則本件債權人未能釋
明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