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債 權 人 楊咨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柏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戶籍資料結果,債務人之戶籍於聲請前即設於「花蓮○○○○○○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
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