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林文信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被 告 王鈞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濟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41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6,
6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