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劉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之附表序號1中關於本金「新臺幣壹拾萬叁
柒仟零柒拾貳」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零柒拾
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